EB-5 最初是作为《1990年移民法案》(INA)的一部分设立的,并于1992年通过修订引入了“区域中心联合投资”作为试点项目。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里,该项目并未经历法律层面的变更,直到 2022 年《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即EB-5新法)的通过,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改革。新法 提高了最低投资金额,并设立了每五年自动调整一次的增长机制。此外,EB-5 签证被划分为“预留签证”和“非预留签证”,其中预留签证包括三类投资项目:高失业地区、乡村地区和基础设施项目。最后,新法 还引入了新的法律手段,用以加强对欺诈行为的防范
虽然 EB-5 签证本身是永久性的,但区域中心项目的新法有效期截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届时,除非国会进一步延长该项目,否则将自动失效。然而,凡是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前完成投资并递交 I-526E 表格的区域中心投资人,将永久受到“祖父条款”保护,并且享有EB-5区域中心的所有权益
区域中心是由美国移民局(USCIS)授权许可的机构,负责发起和管理多个投资人共同参与的资金池类投资项目。
每一个打算汇集多个 EB-5 投资人资金的项目,都必须与获得许可的区域中心进行关联。区域中心负责为此类项目提供担保,并监督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要求 EB-5 投资人在其投资项目中具备一定的参与角色。然而,这一要求可以通过在项目的运营协议或合伙协议中赋予投资人有限的投票权来满足。
EB-5 法律要求,每位 EB-5 投资人的投资必须在美国经济中创造至少 10 个新的永久性就业岗位。对于独立直投项目,投资项目必须直接雇佣至少 10 名员工;而对于区域中心资金池项目,岗位的创造可以通过经济模型进行测算,其中最多可有 90% 为间接就业岗位
一般而言,只要一个项目能够为每位 EB-5 投资人创造至少 10 个新的美国就业岗位,就可作为 EB-5 投资项目。然而,若要符合预留签证(Reserved Visa)类别的资格,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位于高失业率地区(该地区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水平的 150%)、位于乡村地区(不属于大都会统计区域,且人口少于 2 万人),或是基础设施类项目,且与政府机构有关联
EB-5 新法要求美国移民局优先处理投资于乡村地区的 I-526E 申请。因此,乡村项目通常是获得 EB-5 绿卡最快的路径
EB-5 本身没有特定的申请资格限制。任何人只要拥有可用于投资的足够资金,且不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不可入境人员,一般都可以申请 EB-5 项目
EB-5 投资人的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一同参与其移民申请流程,并获得绿卡
不,EB-5 并不设定特定的资格门槛。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无论其工作经验、学历或语言能力如何,只要其不属于美国移民法下规定的不可入境人员。
在提交 EB-5 申请时,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身处美国。您可以在境外居住期间提交 I-526E 申请。获批后,您需要向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 DS-260 移民签证申请,并在本国的美国领事馆参加面试,以获得移民签证并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赴美。或者,如果您已经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境内,并符合身份调整条件,也可以直接递交 I-485 申请,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此外,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您的情况发生变化,您也可以在“境外领馆办理”与“美国境内身份调整”这两种途径之间切换
一位 EB-5 投资人若其 I-526E 申请获批,将首先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绿卡。在该条件居留期结束时,投资人必须递交 I-829 申请,以申请去除绿卡的条件,获得长期永久绿卡。I-829 申请必须证明其投资项目已成功完成,并满足所有 EB-5 的合规要求
EB-5 投资项目必须提供完整且可行的商业计划书和私募备忘录作为支撑。这些文件需详尽说明所有投资风险,并提供一个可执行的还款方案,该方案应包含合理的财务预测。虽然投资人的 EB-5 移民律师可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移民法律与规定,但律师无法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或安全性进行评估。所有潜在 EB-5 投资人强烈建议在投资前,寻求专业投资分析师的意见
法律规定,每位投资人的资金必须通过投入实际的商业活动而处于“风险中”(at-risk)状态。若存在任何直接向投资人保证回报的安排,将导致 EB-5 申请被拒
截至2025年,来自中国的RIA前EB-5投资者如果其优先日期在2016年初,则有资格申请绿卡或移民签证。优先日期较晚的申请人仍需等待其优先日期变为当前
EB-5 法律允许在 I-526E 被拒的情况下退还投资款。然而,退款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条款,完全取决于相关投资合同中的约定, 例如认购协议、运营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
EB-5 投资人在递交 I-526E 申请时,被允许处于“投资进行中”的状态。这意味着投资人在获得投资项目同意之后,可以先部分投入资金,在递交申请后继续完成剩余金额的投资。但若选择此方式,投资人必须在移民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
EB-5法律要求投资人提供文件,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合法。这意味着投资人必须详尽地追溯投资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直至资金最初获得或产生的时间,并证明该资金在任何阶段都未曾直接或间接涉及任何非法或不当活动
成功证明EB-5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是一个高度专业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规划以及准备繁复的文件。拟进行投资的个人应在启动EB-5流程之前,咨询经验丰富的EB-5律师。
投资人使用来自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赠与的资金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赠与人,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使用来自第三方借款的资金是常见的做法,前提是有授权进行此类投资的贷款协议。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借方是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出借人,由其提供证据证明所借资金来源合法
EB-5投资人通过第三方个人或货币服务公司将外币兑换为美元是非常常见的做法。然而,若采用不当的方法进行兑换,美国移民局(USCIS)将要求提供该第三方兑换方所提供美元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并非所有第三方个人或公司都有能力或意愿提供此类文件。为确保顺利进行,关键在于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合作,规划符合EB-5规定的货币兑换流程。
I-526E 表格是 EB-5 移民流程中的第一步。通过提交该表格,投资人需向美国移民局说明其所投资的项目,并详尽证明其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尽管移民局的受理时间常有波动,但通常在递交申请后的几周内会收到回执。回执上会注 明 I-526E 申请的递交日期,这个日期被称为“优先日(Priority Date)。如果签证需求超过年度配额,优先日将决定申请人在移民签证排队队列中的位置
在相关项目的 I-956F 申请获批之前,I-526E 申请无法被审理。根据 2022 年《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新法)的规定,移民局必须优先处理投资于乡村地区的 I-526E 申请。投资乡村项目的 I-526E 处理在其I-956F获批之后通常会相对迅速,而投资于高失业率地区的项目,其 I-526E 申请可能需要数年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的审理周期不断波动,无法保证。
EB-5 项目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956F 表格,以获得项目批准。投资人在 I-956F 申请提交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并递交 I-526E 申请。然而,移民局在项目的 I-956F 获批之前,不会审理相关的 I-526E 申请。此外,如果该项目被认定为不合规且 I-956F 被拒,那么所有投资人基于该项目递交的 I-526E 申请也将相应被拒
I-829 申请通常材料繁多,审理时间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某个特定 EB-5 商业项目的第一份 I-829 申请可能需要 3 至 5 年才能获批;而一旦首例获得批准,随后来自同一项目的其他 I-829 申请通常会较快通过
解除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例如I-829投资者绿卡),通常须在有条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提交。及时提交I-829申请后,申请人将获得一份受理回执,该回执自动延长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较长时间。若该延长期限在I-829获批前届满,申请人可向美国移民局(USCIS)申请在护照上盖注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章。
公告排期是由美国国务院每月发布的新闻公告,用于说明各国及各类移民签证当前的可用情况。公告排期对那些移民签证申请已获批准、但因签证需求超过年度配额而正在排队等待签证名额的申请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每位申请人在签证排队队列中的位置取决于其优先日期(例如移民申请的提交日期)。公告排期每月更新,以反映各类移民签证类别中已处理到的优先日期
排期公告包含两张图表。表A,正式名称为最终裁定日(Final Action Dates),显示各类移民签证当前可用的优先日期。优先日期符合表A规定的申请人,可参加移民面谈并获得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并领取绿卡。表B,正式名称为递交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显示的是虽尚未达到最终裁定日,但已接近的优先日期。依据表B的日期,境外的移民申请人可以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DS-260),而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尽管此时他们尚未具备正式审理这些申请的资格,但可以提前准备并递交所有表格及相关文件,从而为后续流程争取时间。
当签证公告中显示“C”时,意味着相应的签证类别对所有人都是“当前”的,因为签证需求未超过签证配额,因此不存在签证等待队列。“U”代表“未经授权”,表示该类别的签证目前未被授权签发。如果全年配额已用尽,或相关授权立法已到期且国会需采取行动重新授权,该类别签证就可能被视为“未经授权”。
移民法对每个国家以及每个签证类别每年可签发的签证数量设有限额。当某一签证类别的需求超过年度配额时,就会出现签证积压,从而为那些移民申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形成等待移民签证名额的排队队列。
每月发布的公告排期并不能完全反映申请人应预期等待移民签证名额的实际时间。公告排期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的移民申请数量来衡量移民签证的需求。然而,这一方法未将尚在美国移民局审理中的大量待决申请计入在内。因此,公告排期中公布的签证积压情况在表面上看起来比实际情况更轻微,因为在任何特定时间,每个移民类别的实际申请人数通常远高于美国国务院在其计算中所考虑的人数。隐形排期是一个官方术语,用于指代未被美国国务院评估纳入的签证申请。
如上所述,《签证公告》中公布的日期反映了基于各签证类别的签证供需情况的签证可用性。当某一签证类别的需求长期保持稳定时,《签证公告》中的签证可用日期会逐步向前推进。如果需求突然减少,签证可用日期可能会大幅提前。然而,某一签证类别的需求也可能突然激增,通常是由于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了大量长期待决的申请,导致签证可用日期向后倒退——有时幅度相当大。这种现象称为签证倒退。
根据默认规则,移民在签证排队中是依据其出生国被“计入”的。然而,如果移民的配偶出生在另一个国家,主申请人可以申请按照配偶的出生国进行签证排队。这被称为交叉计入(cross-chargeability),在加快签证等待时间方面往往十分有用。如果配偶的出生国不存在签证积压,来自积压国家的主申请人可能完全无需排队,即可立即获得申请移民签证的资格。
移民申请是移民流程中的第一步。I-526/E 申请获批,意味着申请人在相应的移民类别中获得初步资格。申请获批后,申请人需申请移民签证并在海外参加面试,或如已身处美国境内,则可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海外,美国移民局(USCIS)通常会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将申请转交至国家签证中心(NVC)进行后续处理,申请人随后可进入领事程序阶段。若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并已有I-485身份调整申请同时在审,美国移民局通常会在最初移民申请获批后约六个月内对该申请作出裁定。
NVC流程的第一步是确保所有家庭成员都已添加到案件中,并支付相应的签证处理费用。第二步是为每位家庭成员提交DS-260移民签证申请。第三步是为每位家庭成员提交个人资料文件(称为民事文件)。在这些文件审核通过后,NVC将把案件转交给美国驻外领事馆,由其安排面试时间。一旦安排面试,每位家庭成员都必须进行体检,并按预约的日期和时间参加面试。
为有资格在海外申请移民签证,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必须首先符合表A的“当前”(Current)标准。然而,即使优先日期已经“当前”,面谈通常仍会按照申请人完成DS-260申请文件流程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
在移民通过移民面试后,通常会在数周内收到护照和签证,以及一份密封的移民资料包。该签证的有效期通常最长为6个月,移民必须在有效期内持签证入境美国。首次入境时,移民必须将密封的移民资料包交给海关官员,由官员拆封并审查相关文件,随后在签证上盖章以允许入境。
不会。如果你是在海外的美国领事馆参加移民面试,面试官通常会使用该国的本地语言。如果你是在美国境内的USCIS办公室参加面试,USCIS会提供口译员,或者你也可以自带一位口译员协助翻译
如果您的身份调整申请(I-485)仍在审理中,您在绿卡获批之前具有在美合法居留和工作的权利,并且不再需要依赖其他签证身份
虽然存在某些例外,但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时,申请人通常必须实际身处美国境内,持有有效合法身份,且不受任何不可入境条件或身份调整限制的影响。准备提交I-485申请的个人应与律师详谈其完整的移民背景,以确保不存在任何资格障碍。
如果某优先日期仅符合表B(递交申请日期),但尚未达到表A(最终裁定日)的“当前”状态,则只能在美国移民局(USCIS)允许按表B递交申请的月份内提交I-485申请。虽然国家签证中心(NVC)始终接受基于表B的移民签证申请,但USCIS仅在有足够审理能力应对表B申请需求时,才允许按表B提交I-485申请。USCIS官网上的公告排期每月公布是否接受基于表B递交的身份调整申请。
双递交是指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同时提交 EB-5 资格申请(I-526E 表格)和身份调整申请(I-485 表格)。如果您身处美国,提交 I-485 表格将使您在 I-526 申请待审期间可以合法留在美国。
双递交适用于身在美国且符合身份调整资格的申请人。此外,只有当申请人根据其投资类别和出生国家,在国务院每月发布的签证公告中显示有签证名额立即可用时,才可进行双递交
如果 EB-5 申请人符合双递交的资格,他们可以在提交 I-526E 申请的同时,同时递交 I-485 表格(身份调整申请)、I-765 表格(工作许可申请)和 I-131 表格(回美纸申请)
对于正在申请身份调整(I-485)的申请人来说,切记在申请待审期间不得离开美国,除非其已获得批准且有效的回美纸(Advance Parole)旅行文件,或拥有有效的 H 类或 L 类签证身份作为基础支持
一般而言,提交了I-485申请的申请人在其I-485待处理期间不得离开美国。除非该申请人持有有效的H签证或L签证身份,否则在I-485待处理期间离境将被视为放弃申请,导致I-485被拒。然而,如果申请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了“提前假释”旅行证件(Advance Parole)的批准,则可在该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内安全出境并返回美国,而不会被视为放弃I-485申请
回美纸(Advance Parole)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最长可达 5 年,但实际批准的有效期通常会因多种因素而短于 5 年
在申请人的移民申请(例如 I-526E)首先获批,且其优先日根据每月的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已变为“当前”的情况下,身份调整申请(I-485)通常会在几个月内获得批准。如果优先日尚未到达,I-485 通常会在未来优先日到达时的几个月内获得批准
根据“90天规则”,某些以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的申请人,应该在最近一次入境后的至少 90 天后,才提交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如果在入境后过早递交身份调整申请,可能会引发对“移民意图”的怀疑,甚至被指控在以非移民签证入境时存在入境目的虚假陈述。尽管美国移民局(USCIS)目前不再正式将 90 天视为强制等待期,但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仍被广泛认为是较为稳妥的等待时间
该规则适用于除 H 类签证和 L 类签证以外的所有非移民签证。这两类签证被称为“双重意图”签证,允许持有人在保有非移民身份的同时申请移民。然而,任何最近一次是以其他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的人,都受到该规则的约束
许多人认为非常紧急的情形,实际上往往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迫切,因为法律中存在一些他们可能不了解的条款。若您认为自己有充足理由需要尽快提交身份调整申请,建议首先与律师沟通,评估您的具体情况是否可能被视为在入境时存在移民意图,以及是否可以推迟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最近一次是以除 H 或 L 签证外的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的人,至少在入境后的 90 天内应避免从事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入境时即有永久居留意图”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购买房产、申请驾照、购买长期医疗保险等类似活动,以及任何违反入境所使用的非移民签证条件的行为
根据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公立学校不得因儿童的移民身份而拒绝其入学。然而,除非孩子持有有效的学生签证,该类入学在联邦移民法下仍然属于违规行为。家长有责任了解子女签证的相关条款与限制,若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孩子和家长双方造成后续的移民问题及法律责任
子女在未满21周岁之前,有资格随同或随后移民父母一同移民。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子女的年龄是基于法律公式计算,而非生理年龄。因此,许多虽然生理年龄已满21岁的子女,若其法定年龄在满21岁之前已被“冻结”,仍有资格与父母一同移民
附带子女的年龄在父母的移民申请等待 USCIS 裁决期间被视为暂时冻结。在申请获批后,当优先日期按照签证公告表 A 已经到达,并且该子女递交 DS-260 移民签证申请或 I-485 身份调整申请时,该子女的法定年龄将被永久冻结。
如果移民子女年龄超过作为附属申请人的限制,该子女需自行提交移民申请。移民父母可以为成年子女提交基于家庭关系的申请(通常需要重新进入签证排队等待),或者子女也可根据自身资格,提交基于就业或投资的移民申请。
有条件绿卡是一种临时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有效期为两年。在此之后,持卡人必须提交申请以去除条件,才能获得正式的 10 年期永久绿卡
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为两年,而无条件绿卡的有效期为十年。此外,绿卡上的入境类别代码(Class of Admission)会标明该移民的具体类别。
有条件永久居民与无条件永久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唯一的区别在于绿卡的有效期限不同
从移民法律角度来看,合法永久居民有义务在美国建立永久居所并维持与美国的紧密联系。这包括合理且频繁地在美国境内居住、维持主要住所、遵守税法并申报适用的税务,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其永久居留意图的相关行为
并非所有新移民都打算长期居住在美国。计划在海外逗留较长时间的新移民,应当清楚了解维持永久居民身份的相关规定与义务。
合法永久居民应避免每次出境超过 180 天。因为一旦离境超过 180 天,将被推定为有意放弃绿卡身份,尽管此推定可通过证明其与美国仍保持紧密持续联系来推翻。合法永久居民绝不应每次出境超过 365 天,除非符合极少数例外情形。否则,根据法律规定,离境超过一年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绿卡身份
如果合法永久居民计划离境超过 180 天,尤其是超过 365 天,应提前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回美证可避免因长期未在美国境内居住而被认定为放弃绿卡身份。
回美纸(Advance Parole)适用于尚未成为合法永久居民、但已提交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并希望在申请审理期间出境的人士。回美证(Re-entry Permit)则适用于已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若计划长期离境并希望避免被认定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应申请此文件
回美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但实际批准期限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短于两年,例如该申请人持有绿卡多久,申请人在美国已经呆了多久,等等。
申请美国公民身份通常要求申请人已持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至少 5 年,且这 5 年期间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仍处于有条件绿卡状态的居民可以递交入籍申请,但申请在其成功去除绿卡条件(即 I-829 获批)之前不会获得批准。
